卅多年前,幾個共車的同事在浮羅山背肇車禍,車禍的另一方聽到是某報職員,遂提到我的名字,一場車禍便不了了之,雙方之間完全不必再談賠償的問題。
我的名字是這樣好用嗎?其實是記者的身分在過去很好用,而現在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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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必須聲明,如果遇到不對的人,比如和報界,或是和媒體沒有關係的人,對方可不會管你是不是記者。
過去最給臉記者的人,其中之一是警方人員。年輕時騎摩哆遇到警察攔路,有時懶得掏身分證,一句“記者”,通常可以揚長而去。
如果是闖紅燈被捉,這一句“記者”也很管用,不過要禮貌地告訴警察,要求寬恕,一般上都會小事化無。如果對警察不禮貌,反而會弄巧反拙,警察非開罰單不可。
說到警方開的罰單,對於過去當“警方意外記者”的我,總是覺得很麻煩,一些人知道我每個工作日一定會上警察局,被警方開罰單了,就會要求我交給高級警官解決,通常罰款會減少許多,或減至象徵式的罰款額,甚至一筆勾銷。
說來說去,這一切都出於人情世故。記者平時寫新聞,一些受訪者或涉及新聞的人有感激之情,對記者便會好一些。
有時候,這種人情不只是衝著記者個人而來,而是衝著報館或整個報界而來,令記者個人受寵若驚。
一名和我初入報界的日子相差不到兩個月的記者,服務不到3年決定離職到臺灣深造,由於經費不足,一些報界前輩為他籌學費,在很短的時間之內便籌足款項,捐學費者包括前檳州首席部長丹斯里許子根的父親。那時丹斯里尚未上位。
那個記者學成在臺灣工作,賺到錢之後一分不少的把捐款還給捐款人,並致以謝意。
人情是互動的,記者寫的新聞叫人心生感激,形成對記者、媒體和整體報界的良好形象,並給予方便,雙方之間有了友好之情。
我年輕時到過檳島西南區和雙溪大年當地方記者,兩個地區都呆了兩年,認識了許多一生的朋友。這些朋友多數在工作上給過我許多方便,比如通風報信,或給我廣告。
報館大多數的地方辦事處沒有聘請廣告招徠員,地方記者要招徠廣告。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得了人家好處的記者,手中就沒有董狐之筆。
相比大城市的報館辦事處有廣告員,記者招廣告會與廣告員發生利益衝突。為了更好的收入,我從雙溪大年調回檳城之後還是繼續招廣告。
記者比廣告員更容易招到廣告,卻更容易得罪廣告員同事。他們可不管,廣告客戶超過一年不在他們手上登廣告,便不再是他們的固定顧客。
為了避免與廣告員吵吵鬧鬧,我乾脆不招廣告。少了這個人情債,我的筆就可以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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