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5日訊)警民上週在峇都丁宜一帶合力追緝開車逃走的疑似擁毒男子案,男被告今日被控上庭時一度表示明白控狀並認罪,未料,數分鐘後突然改口不認罪,遭推事納德拉頓訓斥“法庭有很多案件要審理的,你簡直在浪費法庭的時間!”
男被告為30歲的阿末依克巴(酒店兼職員工),他今日被庭警押到喬治市推事庭,面對共4項控狀,獲准以共2萬6000令吉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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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面對的首項控狀是,他被指於上週六(20日)傍晚6時許,在交通繁忙的峇都丁宜路一帶魯莽駕駛,危害其他公眾,最後在峇都丁宜路星巴克咖啡館前被扣,因此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監禁不超過5年及罰款介於5000令吉至1萬5000令吉。
通譯員向被告念出上述控狀後,被告首先承認有罪。納德拉頓接著詢問被告是否明白控狀,因為這是強制判監的罪行,被告也表示明白,再次承認有罪。
法庭接著進入念出案情和提呈證據的程序,被告的法律援助律師陳彥燊也代表被告求情指,被告是一名兼職工人,月入450令吉,仍需供養父母,希望法庭把判刑減至最低。
未料此時,被告突然開口表示不認罪。納德拉頓隨即提高聲量訓斥被告在“浪費法庭時間”,並要求通譯員再次念出控狀,被告此時對控狀否認有罪。在這項魯莽駕駛的控狀上,納德拉頓準允被告以1萬5000令吉保釋外出。
被告也對較後的其他3項控狀否認有罪。
第2項和第3項控狀顯示,被告被指於上週六(20日)傍晚6時許,在峇都丁宜路星巴克咖啡館前,被發現擁有44克安非他命和7.5克大麻,因此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和第6條文。
這兩項擁毒控狀裡,納德拉頓準允被告分別以每項控狀3000令吉保釋外出。
第4項控狀顯示,被告被指在同一日期與時間,在峇都丁宜一家黎巴嫩餐館停車場前不配合警員的截查,還猛踩汽車油門逃走,最後在峇都丁宜路星巴克餐館前被扣,被告蓄意阻止一名警員執行公務的做法,觸犯刑事法典第186條文(阻礙公務員執行任務)。這項控狀裡,納德拉頓準允被告以5000令吉保釋外出。
此案主控官為達希妮副檢察司,案展至9月9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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