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下議院於7月三讀通過《2024年兒童證人供詞(676法令)(修正)法案》,使兒童在司法程序上的權益,又跨進了一步。
一般對兒童作證存有的疑慮,包括:質疑其作證能力,又或者是否能在作證時承受心理壓力,以及避免二度傷害。本次修法是為了消除認為兒童不具備作證能力的偏見,平等對待兒童與成人供證,提高兒童在司法上的地位。同時,透過新增保護措施,為兒童提供更友善的供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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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歡迎連2年修法
這也是政府繼2023年後,再次針對兒童證人供詞法令提呈修正案。兒童性侵犯及兒童證人證據(SOAC & ECWA)倡議組織對此表示歡迎,認為連續兩年的修正並不常見,顯示政府推進兒童司法權益進程的政治意願。
SOAC & ECWA的倡議小組成員由11個非政府組織組成,其中包括婦女醒覺中心(WCC)。該中心運營負責人鍾詠儀接受本報訪問時說,本次修訂、廢除和新增的條款,改善了兒童在司法系統中尋求司法正義的機會,廢除針對兒童的過時條款,也藉由營造更友善的環境,把兒童供證的傷害降到最低。這有助於提高人們對司法的信心。
修正後的版本,肯定了兒童(跟成年人同等)的作證能力,希望藉此讓受害者不再因為對兒童不友善和不平等的司法環境而卻步,願意站出來尋求司法公正。
2023年的修正案,主要是把兒童證人的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以下,以便跟2001年兒童法令內有關於兒童年齡的定義保持一致。
2024年的兒童證人供詞修正案,配合了其他修正案:2024年證據法令修正案、2024年宣誓及誓詞法令修正案、2024年兒童性侵法令修正案、2024年國防衛隊法令修正案及2024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修正案,確保兒童供證的權利與地位,在不同法令中劃一。
修法後有4看點
2024年的兒童證人供詞(修正)法案的看點有哪些呢?
1. 肯定兒童作證能力,消除“兒童證人不可靠”的偏見。
原本的作證原則是對兒童供證使用“警告”(amaran)原則,不論個別兒童的思想成熟程度,一律針對18歲以下的兒童做供證能力的常規調查。這種基於兒童證詞不可信的法律假設,從1980年代起在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已經相繼消除。
跟成人證人相比,兒童作證時多了證人能力調查的程序。本修正案廢除在兒童供證時需要強制附上作證的要求及條件,換言之,在法令生效後,無需對兒童作證能力進行常規調查。本次新增條款規定,兒童證人應被假定為有能力作證。只要兒童證人能理解問題並理性回答,都被推定為有作證能力。
若任何一方包括被告,認為兒童證詞有疑點,都可向法庭提出。若經調查和評估發現有關兒童證人無作證能力,證詞可被視為無效。
2. 兒童宣誓與非宣誓證詞將被平等對待。
鍾詠儀指出,先前基於法令質疑兒童作證能力的假設,被告辯護律師往往以“證人能力調查無法充分證明兒童智力”為理由,要求撤銷定罪。這類質疑同樣可套用在青少年身上,因為他們是18歲以下的兒童。
她說,司法的機制在沒有實質根據的情況下,低估兒童的作證能力,導致他們長期在司法審訊上處於劣勢的位置。這在兒童性侵犯的案件上特別明顯,因為類似案件一般是在沒有其他證人的情況下秘密進行,若兒童的作證能力受到限制,會妨礙兒童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
法庭有權酌情評估可信度
修法後,無論是兒童宣誓,或非宣誓的證詞都將被平等對待,但法庭有權酌情評估兒童證人的可信度,並依據具體案件判斷其證據的重要性。
在新增條款下,12歲以上的兒童被設定為宣誓供證的標準年齡,有關兒童證人需瞭解身為一名證人有如實供證的責任。12歲以下的兒童證人,也能在非宣誓的情況下作證,而法庭需告知兒童要如實供證。
另外, 2024年證據法令修正案廢除了133A條文,該條文強制要求兒童在提供無宣誓供證時需要作證支持。
3. 年齡與作證能力無直接關係。
鍾詠儀說,“兒童是不可靠證人”的偏見是源自兒童容易幻想、或被操縱的假設,但這是個過時的假設。根據研究,3至4歲會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件,特別是創傷性事件都會有清楚的記憶。
“而且年齡與是否會誠實供證無關,這套用在成人身上也一樣。宣誓作證的成人證詞,不一定比兒童的證詞來得可信。”
為了配合兒童證人供詞修正案消除對兒童作證能力的質疑,本次修法涵蓋2024年證據法令修正案,其中移除118條中的“年幼”(Tender years)一詞。根據118條,“所有人都有資格作證,除非法庭認為他們因年幼(Tender years)、年老、身體或精神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理解向他們提出的問題,或對這些問題作出合理回答。”
她認為,每個兒童的作證能力視乎個別的智力發展和成熟而定,年齡不是唯一的衡量標準。要讓兒童擁有公平參與司法過程的權利,關鍵是在審訊過程中,用適合他們年齡認知能力的語言或方式,解釋和提問。
4. 審訊前進行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
在審訊的過程中,律師的盤問有時就連成人都感到吃力甚至難以招架,更何況是兒童。本次修法新增了審訊前進行案件管理的規定,審前由法官、檢察官及辯護律師開會討論,設想該如何以適合兒童證人的方式進行審訊。
營造友善供證環境
她說,辯護律師跟兒童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問題,律師以抽象的語言盤問兒童,不利於兒童證人。透過案件管理,有助於營造友善的供證環境,特別是讓性侵犯的受害兒童,能在避免二度傷害的情況下供證。
人們對司法程序的恐懼,可能導致受害者不願舉報,或中途撤銷案件。她希望修法後,能夠讓更多人願意站出來,為受害兒童帶來公正的審判。
由WCC出版的《法庭求生:瞭解刑事法庭審訊過程指南》小冊,簡單而清楚地說明從案件發生、報案、進入法庭程序到證人出庭的過程。除了紙本印刷,也可點擊鏈接(https://www.wccpenang.org/books/)免費下載電子版。
改善兒童權益路漫長
馬來西亞於1995年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立法改善兒童的司法權益是政府履行公約的方式之一。雖然,在立法上跨前了一步,但在持續改善兒童權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她希望社會大眾對兒童各方面的權益,給予更多的關注。
她說,兒童權益涵蓋很多面向,除了不能體罰之外,表達的權利、自主權等都屬於兒童的權益,希望無論家長、監護人、教育工作者或一般成人,多花一點時間瞭解,並耐心聆聽兒童的想法。
“在性侵犯案件中,受害兒童往往都會嘗試表達或訴說,遺憾的是成人沒有耐心聆聽,或者質疑兒童在編造謊言。”
SOAC & ECWA倡議組織成員
1. CRIB Foundation (Child Rights Innovation & Betterment)
2. ENGENDER Consultancy
3. Monsters Among Us (MAU)
4. Association of Women Lawyers (AWL)
5. Sarawak Women for Women Society (SWWS)
6. 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Penang (WCC)
7. Johor Women’s League (JEWEL)
8.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
9. Kemban Kolektif
10. Voice of the Children (VoC)
11.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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