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24日訊)夫妻經營庇護中心,卻對未成年住戶伸出狼爪,為夫者在妻子的協助下,撫摸18歲少女的胸部、親臉頰,以及將假陽具放入少女的陰道!
夫妻阿津再迪(55歲)及哈麗孫(53歲)今天在加央第二地方法庭,保被主控官阿麗雅淑芝拉副檢察司分別提控2項罪名包括兒童肢體性侵及串謀,不過2人皆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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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比亞拉星代他們呈詞時說,他們目前在經營庇護中心,收留無家可歸的兒童,也育有5名孩子,所以要求以低保釋金保外。
法官慕希利批准2人各1萬令吉保外候審,並諭令2人不可接近證人,也須定時到鄰近警局報到,案展6月13日過堂。
夫控蓄意非禮性侵受害者
首被告阿津再迪的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21年9月21日,在爪夷芭一間住家,身為17歲7個月大的少女的監護人,卻蓄意對受害者做出非禮舉動包括撫摸胸部及親臉頰,因此觸犯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16條文同讀。
在第14(a)條文之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鞭刑。在第16條文之下,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並鞭笞不少於2下。
第二控狀指他於上述日期、地點,以同樣身分將假陽具塞入同一名受害者的陰道內,因此違反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d)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16條文同讀。
在第14(a)條文之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鞭刑。
妻子助夫做出性侵行為
次被告哈麗孫則被判於上述日期、地點,協助首被告對上述受害者做出非禮行為,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並在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及第16條文下同讀。
第二控狀指她於上述日期、地點,協助首被告將假陽具塞入同一名受害者的陰道內,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並在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條文及第16條文下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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