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5日訊)一家公司東主涉嫌通過僱傭獎掖計劃詐騙社會保險機構的代理人,以致該機構交出2萬2880令吉,他今日向法庭認罪後,被判處罰款4萬5000令吉。
被告慕哈馬阿爾布卡里(38歲)共面對4項控狀,首控狀及第4控狀指被告分別於2021年11月22日及12月5日,以非其公司職員資料申請僱傭員工獎勵計劃3.0,不誠實欺騙了社險機構的代理人,這誘使社險機構分別將9280令吉及1萬3600令吉轉入屬於被告公司的銀行戶頭,如果不是遭被告詐騙,該機構是不會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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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417條文(詐騙),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5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向法庭認罪後,法官祖哈茲米宣判首控狀被判處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3個月代替,第4項控狀,被告被判處罰款3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6個月代替。
至於第2及第3項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11月25日及12月3日,以非其公司的職員申請僱傭員工獎勵計劃3.0,不誠實欺騙了社險機構的代理人,這誘使社險機構分別將16萬4700令吉及4萬2808令吉轉入屬於被告公司銀行戶頭,如果不是遭被告詐騙,該機構是不會這樣做的,而隨著被告對第1及第4項控狀認罪,法庭將此2項控狀納入考量(take into consideration)。
辯護律師V巴迪潘以被告正與泰國籍妻子辦著離婚手續,目前在物流公司擔任羅釐司機,本身需獨自撫養3歲及1歲的女兒,生活拮据,加上被告並非犯下刑事罪及首次犯錯,希望法庭可減輕刑罰。
主控官拿督萬沙拉胡丁則希望法庭以公共利益關係為考量,對被告處以合理的判決,藉此警惕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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