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23日訊)檳城消費人協會(CAP)呼籲國內貿易與生活費部立即執行《1946年價格控制法令(1973年修訂)》第8(1)條款,規定商家必須在商品上展示價格。
檳城消費人協會主席莫希丁阿都卡迪今日發文告說,檳消協在檳島各地訪查販檔、巴剎、夜市、餐廳和雜貨店,發現商家公然違反價格控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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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犯者主要是食攤,沒有在飲料和食物放價格牌,或沒有列出價格。其次為餐廳,沒有更新價表,而將消費人誤導了。沒有修改價表上的價格,讓消費人誤以為價格維持不變,以至被“敲詐”。
“這項法令規定,讓消費人知道價格是商販的責任。遺憾的是,疏於執法,已削弱了這項法律的效力。”
檳消協呼籲國內貿易與生活費部雷厲風行的執行該法令第8(1)條款,懲罰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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