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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道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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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23pm 25/05/2023

邱武才|媒體夥伴定義

前陣子代表報館出席一所大學的東南亞級別活動,由於報館是媒體夥伴,結果反讓我意外發現許多小細節問題。

大家也許會好奇,報館會基於什麼條件因素而接受成為活動媒體夥伴?是有額外收費或希望藉此機會進入大專校園,以宣導更多人閱讀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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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報館在衡量是否擔任活動媒體夥伴時,會先考量活動所帶來的影響,包括其背後意義,然後才決定接受成為媒體夥伴或指定媒體。

當然,報館並非慈善機構,同樣需要考慮有收入的基礎下,定奪是否接受沒有收益的活動。

說回這所大學邀請報館作為活動媒體夥伴一事,對方是在活動前一個月通過電郵邀請報館,總社便將其電郵轉發給北馬區辦事處,讓我們從中探討是否可以合作。經過審閱後,就與有關籌委負責人接洽。

根據報館向來的認知,主辦單位邀請媒體作為活動媒體夥伴,一般上就只有一家媒體,當然最取巧的方式就是邀請各一家不同語文的媒體作為合作伙伴。

但活動當天,我在現場看到的活動佈景,發現有兩家中文媒體作為活動媒體夥伴,當下就覺得不合適,畢竟我們通過這類活動來吸引新讀者,若出現兩家媒體,顯然是主辦單位欲佔媒體便宜。

除了以上的,我也曾遇過所謂媒體夥伴奇葩情況。曾有個青年組織在活動海報上感謝各家媒體,並顯示為媒體夥伴(Media Partner),但在諮詢各家媒體朋友後,大家都異口同聲說未曾接獲有關邀請。

之後便詢問主辦單位負責人,結果對方以因為報館曾採訪他們的節目,就順其自然地把媒體列為“夥伴”的角色。

雖說這些都是無心之過,但萬一活動帶來任何不愉快的影響,報館將保有法律追究的權力,因為報館的商標並不能隨便使用,需要得到館方負責人的認可才行。

考量到種種情況,報館近期將修改作為活動媒體夥伴的標準作業程序,例如有商業友好的配合、活動內容具影響力、或活動人數達到基本要求,包括有配合營收的活動也將能得到報館配合,以作為媒體夥伴。

但,我們還是需要向主辦單位清楚傳達,媒體夥伴與指定媒體的概念,就是一家媒體配合活動,而非三四家媒體作為活動宣傳。

基於發生了以上情況,報館也趁此修改合作細節與協議,以保障報館與相關單位的配合不存在誤解,並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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