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24日訊)文具商在沒有準證下,擁有1715盒共36種類煙花及爆竹,今日被控上加央第二推事庭,被告認罪後被判罰款5000令吉,或以7個月監禁替代。
55歲的被告林添福(譯音)被控於今年3月21日下午5時,在加央打石山路一間建築被發現沒有準證下,擁有36種煙花及爆竹,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207法令)8條文,罪成者可面對最高1萬令吉罰款或不超過7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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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需要承擔家中妻子及2名尚在求學的孩子的生活負擔,還要照顧家中父母,每週都要載送父親前往洗腎中心洗腎,因此要求庭方判以最輕刑罰。
此案副檢察司為東姑魯凱雅,大馬法援基金會律師莫哈末哈比斯代表被告辯護,推事則是安娜羅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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