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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29pm 29/09/2021

槟大桥

坠海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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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海溺死

槟大桥碰撞坠海溺死案   被告表罪成立须自辩

维迪斯(前)聆听裁决后,从容的与辩护律师巴拉马纳登一起走出法庭。(林昇春摄)

(大山脚29日讯)轰动一时的槟城大桥车辆碰撞导致一人连人带车案,2年8个月后,被告维迪斯今日被判表面罪名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在控方传召12名证人出庭后,在推事庭审案的阿兹哈法里兹法官今日说,控方已成功证明被告表罪成立,必须于下月28及29日出庭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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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3项选择,即在证人栏内自辩、委托律师抗辩或在庭上保持沉默,被告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纳兹里副检察司。

于2019年1月20日在槟城大桥发生的汽车坠海案,原定本月24日宣判被告表罪是否成立,然而因被告辩护律师巴拉马纳登指他需要更多时间参阅控方结案陈词的报告,法官延至今日才宣佈判决。

被告维迪斯(23岁)于2019年2月11日被控。控状指他在该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在槟城大桥4公里处往北赖方向驾驶时,考量当时所有情况后(包括预计当时的路况及交通阻塞的情况),会危及其他公众情况下,导致另一辆轿车的司机梅匀鉼(20岁)死亡,因而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1)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2年,最高10年;罚款至少5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同时从下判日算起,可被吊销驾驶执照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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