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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

2星期前
4星期前
4星期前
  (新山27日讯)一辆可疑车子突然加速试图摆脱警方截查,6辆巡逻警车加入追捕行动一路紧追,最终逮捕车内一对本地籍男女,两人的尿检结果显示对冰毒呈阳性反应,而车内尚有一名年幼孩子。 新山北区警区主任峇维尔星回复媒体询问时表示,上述事件于7月24日晚上11时20分,在士姑来金山园发生,落网的27岁男子和20岁女子属情侣关系,车内的孩童为女子的孩子,没有人在此案件中受伤。 他说,警方是在执行预防犯罪任务时发现上述车子,案件没有涉及绑架,开车的男子相信受毒品影响而欲逃避警方的检查。 “涉案的车子为了逃离警方的检查,突然加速驶去,警方巡逻车队从金山园展开追捕,经过数条道路,最终逮捕这对男女。” “经尿液检验,两人对冰毒呈阳性反应。” 警方目前援引刑事法典第186(妨碍公务员执行任务)条文,以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滥用毒品)条文,调查本案。 前者一旦罪成,可判处坐牢2年、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后者则可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以及不少于2年且不超过3年的监管。 警方提醒公众不要采取任何超越法律限制的行动,阻止公职人员履行公务。 此外,多辆巡逻警车展开追捕的视频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途经路旁美食中心围观的民众也议论纷纷。
2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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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前
(新加坡20日讯)酒后遇临检,男子略略停车摇下车窗,丢下一句“对不起”后,就闯路障狂飙,一度飙到车速每小时140公里,且被交警追捕时,还拨电给友人说“自己跑了”,最终撞上灯柱翻车,当场被捕。 《新明日报》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去年9月21日凌晨时分,酒驾检测的路障设置在惠德里路(Whitley Road)路段。 飙车逃避临检的被告林靖杰(译音,26岁)共面对5项控状,他昨日承认其中3项,包括酒驾、危险驾驶,以及抵触警察部队法令(Police Force Act)的罪行。 案情披露,被告案发当天凌晨1时23分开着货车行驶在惠德里路。根据庭上播放的行车记录器画面,他在来到路障前,已经收到朋友来电告知有路障。 当他来到路障时,他以缓慢的车速驶入临检区,见交警走过来,他摇下车窗并丢下一句“对不起”,跟着猛踩油门瞬间加速逃离现场。 交警见状立即追上,被告为了脱逃,快速开往泛岛快速公路,再从亚当路出口开往花拉路,经过花拉立交桥,全程车速一度飙到每小时140公里。 被告在逃跑的过程中,有多个危险驾驶的瞬间,包括驶过道路分割线、穿梭在数辆车子之间超车、还曾与友人通电话,多次重复地说自己“跑了”。 在花拉立交桥上时,被告擦撞一辆车,但他继续前行,最终在左转进入花拉路往荷兰路的支路时,不慎冲上路堤撞上灯柱,导致货车侧翻。 逃了4.5公里 全程约5分钟 男子前后逃了4.5公里,全程约5分钟。 法庭文件里的谷歌地图显示,涉事司机脱逃的路线全程约5分钟,距离约4.5公里。 网上流传的一则追捕视频,可见被告在飙车逃走的过程中,撞坏提供行车记录画面车子的右侧镜子。画面中也可见被告的车呼啸而过后,5辆交警摩托车与一辆警车紧追在后。 主控官指被告曾于2022年因闯红灯罚款销案。他强调,被告的行为极其恶劣,没有造成严重损伤纯属幸运,他在酒后还高速驾驶可造成无法逆转的严重伤害。 酒精含量仅超标1毫克 成控辩双方焦点 被告酒精检测每100毫升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36毫克,轻微超标成控辩双方的焦点。 根据案情,被告称事发前一晚9时许开始和朋友喝酒,自己喝了至少7小杯的啤酒,之后才开车回家。 被告的代表律师指被告的呼气中酒精含量仅超标1毫克,几乎是有可能过关的,只是因为一时做出错误的判断才会酿成大祸,恳求法官从轻发落。 控方则指,检测的时间是凌晨3时52分,从他逃离路障时间算起,延迟了超过两小时才做检测,当时检测出36毫克,不难推算若在更早的时间接受检测,酒精含量必定更高。 法官对此认为控辩双方都不该妄加揣测,希望他们依据现有的证据去进行陈词。 最终法官判被告坐牢14周,罚款2000新元以及吊销各级驾照40个月。
3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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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5日讯)日前一段关于警车追捕并截停一辆汽车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流传,内容显示该辆汽车试图逃跑时撞向截停的警车,司机最后在警方的围堵下束手就擒。 新山北区警区主任峇维尔星今日发文告证实,新山北区警区巡逻车队(MPV)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宝腾华嘉汽车。巡警当时指示司机停车接受检查,不料该名司机却猛踩油门试图逃跑,途中还与警车发生碰撞。 巡逻车队最后在旧马西路的一家加油站成功截停了该辆汽车,被捕的司机是一名37岁的本地男子,警方在嫌犯车里搜出一把长巴冷刀。 事件发生于1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发生在士姑来大道往淡杯方向。 警方在逮捕该名男子后发现他拥有犯罪与毒品前科,前期尿检结果也显示他对冰毒呈阳性反应。该名男子随后被警方扣押至17日做进一步的调查。 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妨碍公务员执行任务)调查此案,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警方也以1958年危险武器、爆炸物及腐蚀性物品第6(1)条文与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调查此案。 在危险武器、爆炸物及腐蚀性物品条文下罪成可被判最少5年,最多10年监禁;在危险毒品法令下罪成则可判坐牢最多2年,或罚款最多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8月前
9月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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