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保护少女还性侵 儿童院福利官不认罪



(加央9日讯)社会福利助理非但没保护未成年少女,还在儿童院内对她做出肢体性侵行为!
来自怡保的40岁被告莫哈末扎米尔今天在加央地方法庭,在200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条文下被控,面对9项罪名,但他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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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娜比拉副检察司向法官要求,被告以3万令吉保外,不过辩护律师努鲁舒哈达及丽札娃蒂代为求情时说,被告单亲,需养育一名女儿,收入不高,而且是公务员,没有潜逃的机会,所以要求减少保释金。
视频:拍摄张洁盈
加央第二地庭法官莎丽法诺法芝拉谕令被告以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案展10月9日过堂,并且每个月1日到邻近警局报到,同时也不可接近受害者。
娜比拉向莎丽法诺法芝拉提呈9份控状,指被告从2024年11月7日至12月初,在玻州一所儿童院2个地点,分别对受害少女做出多种肢体性侵行为,包括亲吻、抚摸胸部等猥亵行为。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于2024年11月7日晚上8时30分,在玻州一所儿童院社会福利助理办公室旁的楼梯,亲吻少女的脸颊。
第二至第五项控状指被告,从2024年11月17日及30日晚上8时30分至9时30分,在上述地点,分别亲吻少女的脸颊、嘴唇等猥亵行为。
第六至第吧5项控状指被告于2024年12月初,晚上8时30分至9时之间,在儿童院社会福利助理办公室隔壁房内,做出一些猥亵行为。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入狱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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