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女司机撞死恒毅生案 开审30分钟结束 重要证人未供证



(槟城8日讯)越南女司机撞死18岁恒毅生案今日开审,双方律师并未安排重要证人供证,审讯在约30分钟后就结束。
案中死者庄恺桁的父亲庄福仕、伤者黄启恒(死者友人)等证人,明天才会轮番在庭上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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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丹尼尔今日仅安排东北警区总部交通组的交警凯里(38岁)供证,凯里描述他事发时,在警局柜台收到涉及一辆汽车和两名行人的车祸投报。
凯里的供词中并未涉及事发车祸的内容。

推事娜德拉敦纳因早前将此案定于本月8日、9日、10日、17及18日审讯,但被告阮金英(译音,NGUYEN THI KIM OANH)的律师告知10日无法出庭,娜德拉敦纳因也取消10日的审讯。
除了死者父亲与友人,其他证人包括查案官、警方摄影师、负责逮捕被告的警员、医生、电脑验车中心人员及一名民众。
娜德拉敦纳因要求双方律师确保能在接下来的3日审讯期限内,让所有证人都能完成供证。
庄福仕、妻子郭菁君、女儿和黄启恒等,今早也前来乔治市推事庭听审,被告则在相信为其丈夫的华裔男子陪同下出庭。
被告为避开记者,除了提早抵达并先行进入推事庭,在审讯结束后,也留在庭内不出来,直到记者离开为止。
被告被控于今年2月19日晚上9时48分,在日落洞驾驶一辆本田轿车,在饮用酒精饮料下,导致无法控制好轿车,造成庄恺桁死亡,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a)条文。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同时被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
第二项控状,是在上述控状同样时间及地点,相同行为下撞伤黄启恒,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4(1A)(a)条文。
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7年及不超过10年,同时被罚款不少于3万令吉,但不超过5万令吉。
被告于3月27日被首控上庭,她当时不认罪,获准以2万令吉保外候审,并交出护照给法庭扣留,其驾驶执照也被吊销,直到案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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