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消火栓作非救火用途 4男认罪 各罚5000令吉


(大山脚12日讯)擅用消火栓作非救火用途,4名男子今日在大山脚推事庭俯首认罪,各被判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6个月监禁代替。

槟州消防与拯救局今日发文告指出,4名被告是沙迪斯拉、可仁迪拉尼、罗卡那登及马旦拉士,他们抵触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第26条文(341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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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违规行为是在今年4月30日被揭发,案件调查于5月8日展开,并在5月20日完成,今日开庭时由推事莫哈末哈里斯审理。
法庭也允许消拯局充公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一条长达6.64公尺的水管、一根经改装用于开启消火栓的铁棒(1.09公尺),一辆注册号码为VDT 2219的日产水槽罗里以及一把罗里钥匙则在案件过堂14天后归还给车主。
消拯局严正看待任何滥用消防设备的行为,尤其是涉及公众安全与干扰救援行动的事项。消拯局强调,将继续援引“消防服务法令”,确保所有相关设施不被滥用。
消拯局也呼吁民众切勿擅自操作消火栓,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应立即向邻近消防局通报,或拨打紧急热线99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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