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口供不符偷窃因素 改控状收赃物女网红不认罪




(槟城13日讯)女网红Sarah被控偷窃前男友手机案,由于控方修改控状,改成刑事法典411条文(不诚实接收或收藏赃物)提控,被告不认罪,推事宣布择日再审。
此案原本今日下判,但推事纳达敦娜英认为,4名证人包括手机主人叶辉明(37岁,译音)的口供,并不满足刑事法典379条文(偷窃)的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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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方修改的控状,即2024年4月27日下午4时在一家私人医院15楼的储物柜,找到属于叶辉明的手机,而被告廖依美(34岁,译音)则持有该柜子的感应扣。
被告触犯刑事法典411条文(不诚实接收或收藏赃物),一旦被判处罪成,可被判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随着被告不认罪,纳达敦娜英也给予被告三种选择,包括在证人栏内宣誓作证并接受控方盘问、在被告栏作未经宣誓的陈述,或保持沉默。
被告选择第一种方式。纳达敦娜英也宣布,案件展延至7月1和2日审讯。
根据原本的控状,被告被控於2024年4月26日晚上约10时,在一家私人医院停车场的轿车内,偷窃安德鲁叶辉明价值2000令吉的Oppo Reno 8手机,抵触刑事法典第379(偷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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