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羅士打24日訊)警察曹長涉嫌收取3萬1000令吉賄賂金,幫助一名涉嫌行騙的男子脫罪,今早被押上法庭面對4項賄賂控狀。
被告凱魯阿茲哈是居林警區商業刑事調查組曹長,被控於2021年6月15日至24日期間,向一名男子莫哈末法迪裡收取合計3萬1000令吉的賄賂金,以幫助對方和一名女子努魯胡達作為結案酬勞,為他們在刑事法典第420條文(欺騙)罪行下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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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已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法令第17(a)條文,並與第2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判入獄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在庭內聆聽完控狀後否認有罪,並要求審訊。
反貪會主控官努娜芝哈頓向法庭要,被告以2萬令吉保釋金,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也要求被告交出護照給法庭,同時每個月須到反貪會報到一次。
被告代表律師阿文拉嘉向法官求情說,被告育有4名孩子,自2021年被反貪會逮捕後,一直配合反貪會及警方的調查,在獲得反貪會長達22次的保釋後,沒有潛逃行為,任職時也沒有任何不良記錄。
隨後,地庭法官普里希拉允准被告以1萬2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訂3月1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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