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7日讯)不满生意伙伴收到死鱼后拒绝付款,观赏鱼业者亮枪恐吓伙伴追债被捕,警方从其身上搜出一把真枪和一把仿真枪。
57岁被告孙何劲(译音)今日被控两项军火法令罪名,他皆不认罪,推事不批准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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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项控状,他被控于本月13日晚上9时30分在新港非法拥有仿真枪,触犯1960年军火法令36(1)条文(非法持有仿真枪)。
被定罪可被判监禁1年年,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此控状,推事批准被告以4000令吉保释。
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本月14日凌晨12时25分在西南区某仓库,非法拥有转轮手枪(revolver),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8条文(非法持有军火)。
被定罪可被判监禁14年,并追加6下鞭笞;在此控状下,被告不得保释。
辩护律师邝艾迪(译音)指被告触犯的条文,其刑罚不是死刑,也不是终身监禁,而是14年监禁和6次鞭笞。
他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388(1)条文,即若警区官员或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犯下不可保释或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行,该人士不可被释放或保释,除非该人士未满16岁、是女性、病人或老人。
“被告是一名心脏病患者,需定期吃药,推事应给予考量,批准让被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保释,如每2周或每个月到邻近的警局报到。”
不过,主控官林锦洪也以较早前在亚罗士打高庭审讯的2012年国家安全(特别措施)法令(SOSMA)为例,指涉案的被告虽非涉及死罪或终身监禁,但同样不获保释。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388(1)条文并不适用在这起军火案中。
推事阿扎尔在聆听双方理由后,仍保持最初的决定,即不批准被告的保释,也宣布案展4月9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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