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下议院于7月三读通过《2024年儿童证人供词(676法令)(修正)法案》,使儿童在司法程序上的权益,又跨进了一步。
一般对儿童作证存有的疑虑,包括:质疑其作证能力,又或者是否能在作证时承受心理压力,以及避免二度伤害。本次修法是为了消除认为儿童不具备作证能力的偏见,平等对待儿童与成人供证,提高儿童在司法上的地位。同时,透过新增保护措施,为儿童提供更友善的供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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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欢迎连2年修法
这也是政府继2023年后,再次针对儿童证人供词法令提呈修正案。儿童性侵犯及儿童证人证据(SOAC & ECWA)倡议组织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连续两年的修正并不常见,显示政府推进儿童司法权益进程的政治意愿。
SOAC & ECWA的倡议小组成员由11个非政府组织组成,其中包括妇女醒觉中心(WCC)。该中心运营负责人锺咏仪接受本报访问时说,本次修订、废除和新增的条款,改善了儿童在司法系统中寻求司法正义的机会,废除针对儿童的过时条款,也借由营造更友善的环境,把儿童供证的伤害降到最低。这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修正后的版本,肯定了儿童(跟成年人同等)的作证能力,希望借此让受害者不再因为对儿童不友善和不平等的司法环境而却步,愿意站出来寻求司法公正。
2023年的修正案,主要是把儿童证人的年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以下,以便跟2001年儿童法令内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定义保持一致。
2024年的儿童证人供词修正案,配合了其他修正案:2024年证据法令修正案、2024年宣誓及誓词法令修正案、2024年儿童性侵法令修正案、2024年国防卫队法令修正案及2024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修正案,确保儿童供证的权利与地位,在不同法令中划一。
修法后有4看点
2024年的儿童证人供词(修正)法案的看点有哪些呢?
1. 肯定儿童作证能力,消除“儿童证人不可靠”的偏见。
原本的作证原则是对儿童供证使用“警告”(amaran)原则,不论个别儿童的思想成熟程度,一律针对18岁以下的儿童做供证能力的常规调查。这种基于儿童证词不可信的法律假设,从1980年代起在英国、加拿大、澳洲及纽西兰已经相继消除。
跟成人证人相比,儿童作证时多了证人能力调查的程序。本修正案废除在儿童供证时需要强制附上作证的要求及条件,换言之,在法令生效后,无需对儿童作证能力进行常规调查。本次新增条款规定,儿童证人应被假定为有能力作证。只要儿童证人能理解问题并理性回答,都被推定为有作证能力。
若任何一方包括被告,认为儿童证词有疑点,都可向法庭提出。若经调查和评估发现有关儿童证人无作证能力,证词可被视为无效。
2. 儿童宣誓与非宣誓证词将被平等对待。
锺咏仪指出,先前基于法令质疑儿童作证能力的假设,被告辩护律师往往以“证人能力调查无法充分证明儿童智力”为理由,要求撤销定罪。这类质疑同样可套用在青少年身上,因为他们是18岁以下的儿童。
她说,司法的机制在没有实质根据的情况下,低估儿童的作证能力,导致他们长期在司法审讯上处于劣势的位置。这在儿童性侵犯的案件上特别明显,因为类似案件一般是在没有其他证人的情况下秘密进行,若儿童的作证能力受到限制,会妨碍儿童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法庭有权酌情评估可信度
修法后,无论是儿童宣誓,或非宣誓的证词都将被平等对待,但法庭有权酌情评估儿童证人的可信度,并依据具体案件判断其证据的重要性。
在新增条款下,12岁以上的儿童被设定为宣誓供证的标准年龄,有关儿童证人需了解身为一名证人有如实供证的责任。12岁以下的儿童证人,也能在非宣誓的情况下作证,而法庭需告知儿童要如实供证。
另外, 2024年证据法令修正案废除了133A条文,该条文强制要求儿童在提供无宣誓供证时需要作证支持。
3. 年龄与作证能力无直接关系。
锺咏仪说,“儿童是不可靠证人”的偏见是源自儿童容易幻想、或被操纵的假设,但这是个过时的假设。根据研究,3至4岁会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件,特别是创伤性事件都会有清楚的记忆。
“而且年龄与是否会诚实供证无关,这套用在成人身上也一样。宣誓作证的成人证词,不一定比儿童的证词来得可信。”
为了配合儿童证人供词修正案消除对儿童作证能力的质疑,本次修法涵盖2024年证据法令修正案,其中移除118条中的“年幼”(Tender years)一词。根据118条,“所有人都有资格作证,除非法庭认为他们因年幼(Tender years)、年老、身体或精神疾病,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理解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或对这些问题作出合理回答。”
她认为,每个儿童的作证能力视乎个别的智力发展和成熟而定,年龄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要让儿童拥有公平参与司法过程的权利,关键是在审讯过程中,用适合他们年龄认知能力的语言或方式,解释和提问。
4. 审讯前进行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
在审讯的过程中,律师的盘问有时就连成人都感到吃力甚至难以招架,更何况是儿童。本次修法新增了审讯前进行案件管理的规定,审前由法官、检察官及辩护律师开会讨论,设想该如何以适合儿童证人的方式进行审讯。
营造友善供证环境
她说,辩护律师跟儿童之间存在权力不对等的问题,律师以抽象的语言盘问儿童,不利于儿童证人。透过案件管理,有助于营造友善的供证环境,特别是让性侵犯的受害儿童,能在避免二度伤害的情况下供证。
人们对司法程序的恐惧,可能导致受害者不愿举报,或中途撤销案件。她希望修法后,能够让更多人愿意站出来,为受害儿童带来公正的审判。
由WCC出版的《法庭求生:了解刑事法庭审讯过程指南》小册,简单而清楚地说明从案件发生、报案、进入法庭程序到证人出庭的过程。除了纸本印刷,也可点击链接(https://www.wccpenang.org/books/)免费下载电子版。
改善儿童权益路漫长
马来西亚于1995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立法改善儿童的司法权益是政府履行公约的方式之一。虽然,在立法上跨前了一步,但在持续改善儿童权益的立法和执法方面,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她希望社会大众对儿童各方面的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
她说,儿童权益涵盖很多面向,除了不能体罚之外,表达的权利、自主权等都属于儿童的权益,希望无论家长、监护人、教育工作者或一般成人,多花一点时间了解,并耐心聆听儿童的想法。
“在性侵犯案件中,受害儿童往往都会尝试表达或诉说,遗憾的是成人没有耐心聆听,或者质疑儿童在编造谎言。”
SOAC & ECWA倡议组织成员
1. CRIB Foundation (Child Rights Innovation & Betterment)
2. ENGENDER Consultancy
3. Monsters Among Us (MAU)
4. Association of Women Lawyers (AWL)
5. Sarawak Women for Women Society (SWWS)
6. 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Penang (WCC)
7. Johor Women’s League (JEWEL)
8.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
9. Kemban Kolektif
10. Voice of the Children (VoC)
11.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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