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賽夫丁接受中文報聯訪時,指該部已制定了標準作業程序,只要文件資料齊全,合格的公民權申請可在6個月內獲得批准。
姑且不論部長如何成竹在胸,我倒想看看該部利用文件資料齊全,能在6個月內獲得該部批准公民權的案例高調宣傳一下,讓那些引頸長盼成為真正大馬人的“非公民”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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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這裡所指的“非公民”,是指那些原本應該就是大馬人的“非公民”,他們多數都是父母其中一人是我國公民的非我國公民孩子,這些孩子或因父母的婚姻註冊問題而出生時無法自動成為我國公民。
內長也聲明不是所有的申請都會獲得批准,也有小部份過不了關,各種個案不一,例如有些申請者連一秒都不曾踏足大馬,有些則有犯罪記錄,部長所述的這一小部份,我認為“太遙遠”了,請部長髮號施令,先解決那些已經人在大馬的公民權申請者面對的問題吧!
連一秒都不曾踏足大馬的人,不會急著獲取大馬公民權,更不稀罕他是不是大馬公民!
我太太是外國人,我先談談申請要成為永久居民的經驗,我太太提呈的申請已逾6年,至今仍在上訴階段,申請多年後發一封公函告訴你申請被拒,不必告訴你原因,外籍太太或丈夫要申請成為我國永久居民,都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如必須至少在我國住滿5年。
我以娶外籍太太並長久住在國內的大馬公民身份敘述我的想法,其實,能不能申請到我國永久居民的資格並不是很重要的事,我們希望身為外國人的一方能獲取永久居民身份,只是要避免時不時就要去更新外國配偶長期社交簽證的麻煩。
話說,外國配偶的長期社交簽證,也要看看時任負責人是甚麼樣的人,因為即使法律明文規定可發出長達5年的簽證,然而卻要看看官員和負責長官的喜好和指示。
我太太一開始曾獲5年簽證,不過更新時,移民局官員指上頭指示,最多隻能2年,這對定居我國的外國太太是“一眨眼”就到期的簽證,去移民局大排長龍耗一整天的時間,也是降低我國生產力的事,近來的簽證,是一次3年,總之是負責官員或是上頭說了算!
我的孩子們,都是一出生就自動是大馬公民的身份,這證明我和太太的婚姻註冊在我國是絕對合法的,對有外國配偶的大馬人來說,合法的結婚註冊是非常非常的重要,避免為孩子留下無法獲取公民身份的遺憾。
我順便提一下,一定要充實自己的知識,那麼政府官員就不能對你“為所欲為”,我和太太的結婚註冊,都是我親自辦理,從外國到我國都不假手於人,孩子的報生也一樣,官員也不敢“造次”,我曾聽一些娶外國配偶擁有合法婚姻註冊的人投訴,孩子報生時官員對孩子是不是公民身份“阿芝阿佐”。
其實,如果內政部能改變對待外國配偶長期社交簽證的做法,比如一旦婚姻依然生效和不是“假結婚”為了騙取居留簽證,是不是可以給予外國配偶一個更長的簽證期限,不必浪費時間在處理更新簽證,至於外國配偶能不能獲取永久居民(紅色身份證)身份,那是次要的事。
別忘了,內政部和內政部長擁有絕對的權力撤銷任何社交簽證!
印度籍伊斯蘭傳教士扎基爾奈克抵達我國時,就是獲得時任內長使用部長權力簽發永久居民權,這讓許多走正道依法提呈申請者包括我本身覺得蠻不是味道,再次強調,內長擁有絕對權力!
要發要撤,內長擁有絕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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