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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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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53pm 16/10/2023

爆炸案

爆炸案

北海怡園組屋爆炸案  被告控擁爆炸裝置不認罪

摄影:李明慧

(北海16日訊)北海怡園組屋簡易爆炸裝置(IED)爆炸事件嫌犯,今早在北海地庭和推事庭面控,面對擁有一把爪刀與刀套、簡易爆炸裝置及一把木製假槍,共3項控狀,惟被告對所有指控皆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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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被告波尼(Bonny anak Tiong 、32歲)對上述指控都要求進行訊審,地庭法官諾艾妮及推事茜蒂祖萊卡,都將此案定在11月16日過堂。

波尼(工廠員工)今早先被帶到地庭面控,根據控狀,他被控在本月8日,下午6時30分,在北海怡園組屋被發現非法擁有一把爪刀及19公尺長的黑色刀套,因而牴觸1958年腐蝕性和爆炸性物質及進攻性武器法令第7(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7(1)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10年及鞭笞。

由於波尼否認有罪,諾艾妮批准被告以7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此案的主控官是莫哈末沙菲副檢察司。

至於波尼在推事庭面對的兩項控狀,指他在上述相同的日期與地點,晚上7時35分及傍晚6時30分,被發現擁有簡易爆炸裝置及一把木製手槍,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及1960年武器法令第36條文。

首項控狀一旦罪成可被判監7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第二控狀若被定罪,可被判監不超過1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推事西蒂祖萊卡允許被告分別以5000令吉及3000令吉及各一擔保人保外候審。此案的主控官為阿斯拉阿米拉副檢察司。

波尼在庭上求情時,指他本身只是一名工廠員工,日薪僅有70令吉,且需負擔家庭庭開銷,要求法官減少保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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