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29日訊)轟動一時的檳城大橋車輛碰撞導致一人連人帶車墜海溺死案,2年8個月後,被告維迪斯今日被判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
在控方傳召12名證人出庭後,在推事庭審案的阿茲哈法里茲法官今日說,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表罪成立,必須於下月28及29日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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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3項選擇,即在證人欄內自辯、委託律師抗辯或在庭上保持沉默,被告選擇在證人欄自辯。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納茲裡副檢察司。
於2019年1月20日在檳城大橋發生的汽車墜海案,原定本月24日宣判被告表罪是否成立,然而因被告辯護律師巴拉馬納登指他需要更多時間參閱控方結案陳詞的報告,法官延至今日才宣佈判決。
被告維迪斯(23歲)於2019年2月11日被控。控狀指他在該年1月20日凌晨3時許,在檳城大橋4公里處往北賴方向駕駛時,考量當時所有情況後(包括預計當時的路況及交通阻塞的情況),會危及其他公眾情況下,導致另一輛轎車的司機梅勻鉼(20歲)死亡,因而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1(1)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2年,最高10年;罰款至少5000令吉及不超過2萬令吉,同時從下判日算起,可被吊銷駕駛執照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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